目的:
為便利本市讀者借閱市內圖書館之圖書,節省讀者往返時間,提供遠方利用者或無法於圖書館開館時間親自到館借書的讀者另一項便民服務,促進圖書資源流通,提昇借閱率及為民服務品質。
名詞定義:
(一)申請館:受理館際借閱申請之圖書館。
(二)館藏館:圖書典藏之圖書館。
辦理地點:
臺南市政府文化處圖書館暨31區圖書館均可申請辦理。
申請資格:
凡持有「臺南市公共圖書館閱覽證」之讀者均可申請,但有違規紀錄者(如:已超過借閱冊數、尚有逾期書未還、逾期停借者),則無法申請。
申請方式:
(一)申請數量:
申請每館圖書資料每次以不超過5冊(件)為限。
(二)申請費用:
由讀者負擔借閱圖書來回寄送之郵資,並於取書時付清。
(三)申請資料類型:
可借閱之資料限圖書、圖書之附件,其他資料不適用。
(四)申請單(如附表)填送方式:
1.電子郵件、傳真傳送到申請館。
2.親自到各圖書館辦理。
(五)借書處理:
圖書館受理館際借閱申請單後,連繫館藏館,將書寄送至申請館,再由申請館連絡讀者到館取書,並辦理借書手續,處理時間5個工作天。
(六)還書處理:
讀者將圖書歸還至原申請館即可,再由申請館收回寄還館藏館。
(七)無法受理申請之圖書:
因記錄錯誤、資料遺失、申請期間已有讀者借閱等因素無法借閱時,申請館會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讀者,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八)違規罰則:
本申請業經確認後,未依規定付費者,停止其借書權利半年。
(九)借閱期限:
館際借閱與一般借閱圖書相同,均依各館相關閱覽規定辦理,借書期限30日,並不得續借。館藏館如有差異或有其他個別規定,均以館藏館之規定為規範之依據。
本要點奉核可後辦理,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